弃婴的悲惨一幕,最新收养弃婴政策

2016-04-19 22:49:47   编辑: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核心提示:  有一些婴儿从生下来那一天就注定是悲剧的,很多弃婴都是带着疾病来到这个世界,而他们本来应该得到更多的疼爱与关心,但却被父母遗弃遭到了更多的伤害!这不仅是个人的

  原来,巡逻队员在派出所门口等不到出租车,便前去城站路路口拦车,那名“孝昌籍”的婆婆趁机将孩子丢下,和同伴一起溜了。

  C 社会反响

  不幸遭遇令人同情,受害惨状让人愤怒,“南宝”事件牵动众人心——

  “南宝”遭遇引轩然大波孝感警方已立案追查

  “南宝”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广大读者中引起轩然大波,不断有读者来电关切地询问情况。在网络上,该报道的转载也已经多达数百页,跟帖颇多。

  网友中有为孩子的悲惨遭遇心痛的:“可怜的孩子,塞煤渣的该遭天谴!”有痛斥孩子父母的:“虎毒尚不食子,在这么冷的天抛弃这么小的孩子,岂能为父母?”有为孩子成长而祈祷的:“手术成功了,祝福南宝能健康、茁壮地成长!”……

  读者、网友非常关心的两个问题,其一是小南宝的父母为什么抛弃他?在孝感市采访时,坊间的说法不一而论。有人分析,小南宝出生时就是食道闭塞、双侧隐睾,可能他的父母在发现这个问题后,因为经济条件太差等原因无力医治,狠心地将他丢弃。另有人认为,孩子的母亲可能是一个未婚妈妈,他的母亲和父亲或不敢要孩子、或不想要孩子,便将孩子残忍地抛弃。

  另一个问题是,何人残忍地向小孩子下如此毒手?网友和受访者认为,可能是发现孩子患有食道闭塞,根本吃不进奶,其经济困难的父母采用土办法进行“疏通治疗”。还有一种猜测是,孩子被狠心的父母抛弃后,被恶毒者塞了煤渣。

  不论如何,很多人都不理解也不原谅小南宝的父母:“什么都不说,你们是他的父母!”

  小南宝的悲惨遭遇,就发生在以“孝”闻名全国的孝感。这已经引起了孝感多方高度重视。昨晚,孝南区福利院的院长徐芬承诺,他们会把“南宝”当亲生孩子来看待,全力以赴治好他,照顾好他,伴他“健康、茁壮地成长”。同时,孝感警方称,他们已经对此立案,正全力展开调查。

弃婴的悲惨一幕,最新收养弃婴政策

  最新收养弃婴政策:

  一、被收养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三、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四、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五、《收养法》其他规定有哪些?

  (一)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三)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四)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五)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六)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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