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撞死穿铁轨女子,火车撞死人有赔偿金吗?

2016-04-05 21:36:21   编辑: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核心提示:  下面的这个惨剧真的该引起重视!大家不管有什么急事,一定不要横穿铁轨!现在的火车速度极快,看到你人后根本就停不下来!而且你也根本反应不过来!在此再次提醒住在铁
 
  火车“撞人白撞”的新闻近年来屡被媒体提出,制定于1979年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更成为舆论质疑的焦点。在舆论的质疑下,一个名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新规于去年9月1日正式施行。然而,《条例》在撞人赔偿方面不但没有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反而厘清了自己的责任——《条例》仍将“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之为“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对此“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象征性的火葬费和救济费,在《条例》中都不复存在。
 
  律师观点

  火车撞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多年来,火车撞人赔偿诉讼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此类案件由于铁路法院和地方法院均有管辖权,同样的火车撞人事件,选择不同的法院诉讼,依据不同的法律精神往往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本案代理律师选择了向地方法院起诉,同时提出本案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由被告按照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赔偿原则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许光汉告诉记者。
 
  实际上,我国民法中早就有相关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湖南全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啸分析说,火车无疑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因火车撞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毫无疑问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只要不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相关部门就应当承担责任。显然,这就造成了《条例》与《民法通则》之间的冲突。“但《民法通则》属于国家基本法,其效力高于《条例》,依据立法法关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定,当然应适用作为上位法的《民法通则》,而非《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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