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找外围女互联网+卖淫团伙被抓,传播外围女微信联系方式涉嫌违法!

2016-01-07 23:12:08   编辑: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核心提示:  互联网+一个多高大上的名词,却被卖淫团伙盯上了!利用微信进行营销招嫖、卖淫的团伙被公安机关破获!现在的社会真是与时俱进了,各行各业都在加入互联网大军的同时,相
  互联网+一个多高大上的名词,却被卖淫团伙盯上了!利用微信进行营销招嫖、卖淫的团伙被公安机关破获!现在的社会真是与时俱进了,各行各业都在加入互联网大军的同时,相关部门是否也应该严查这种非法乱纪的行为呢?
 
  微信找外围女互联网+卖淫团伙被抓:
微信找外围女互联网+卖淫团伙被抓,传播外围女微信联系方式涉嫌违法!
微信找外围女互联网+卖淫团伙被抓,传播外围女微信联系方式涉嫌违法!
 
  近日,海口龙华警方捣毁一个利用微信招嫖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2名,失足妇女4名,收缴发布招嫖信息手机2部,查获微信转账信息十几条(金额约10多万元)。
 
  警方端掉一个利用微信招嫖团伙
 
  今年下半年,海口龙华警方陆续接到群众举报,在海口各大高档宾馆附近有人利用微信招嫖。接到报案后,海口龙华警方治安大队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经过缜密侦查,一个“阿豪”的微信号引起了专案组的注意。没过不久,一名叫“阿豪”的嫌疑人进入了警方的视线,通过与该名嫌疑人的接触,民警发现,这是一个活跃于海口各大宾馆酒店并利用微信招揽客人的卖淫犯罪团伙。11月28日,专案组基本摸清了该团伙的组织结构和活动轨迹,决定实施收网。当天下午,专案组在海口某大酒店1117房、1023房将该团伙主要成员付某、陈某琴和其他“外围女”抓获。
微信找外围女互联网+卖淫团伙被抓,传播外围女微信联系方式涉嫌违法!
 
  抓获两名组织者4名“外围女”
 
  经审讯,付某(男,30岁,重庆人,绰号“阿豪”)、陈某琴(女,35岁,重庆人)等人交代了利用微信平台组织卖淫活动的犯罪事实。经查明,2015年以来,付某等团伙成员要求“外围女”在影楼拍摄一些裸露、性感的相片来包装掩饰身份,付某等人则用“阿豪”等微信号将这些相片发布到朋友圈。“外围女”每次卖淫的交易价格为1500元至2000元人民币不等,每次给付某等人提成500元至800元人民币不等。
 
  目前,犯罪嫌疑人付某、陈某琴2人已被海口龙华警方刑事拘留,贺某萍(女,27岁,四川人)等3名“外围女”已被海口龙华警方治安拘留,另外一名失足妇女被教育放行,案件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传播外围女微信联系方式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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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招嫖是一种新型的网络犯罪,这种网上招嫖不仅通过网络传播淫秽有害信息、有些还组成了卖淫的团伙,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网上招嫖行为可能会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以及协助组织卖淫罪等罪名,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上招嫖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
 
  一、网上招嫖是什么?
 
  网上招嫖是当前社会发展出来的一种嫖娼卖淫方式。一般是当事人或者皮条客通过互联网上设置的偷拍、露点、走光、成人文学等栏目来拉去嫖客获得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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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网上招嫖涉及的刑事犯罪有哪些?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
 
  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在网络招嫖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通过在网络上转载刊登淫秽图片、影像等吸引嫖客进入网站、增加网站点击量。
 
  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二)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在网络招嫖案中,许多嫌疑人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招嫖广告、同时,还充当嫖客与卖淫的人之间的联系,为他们嫖娼行为铺桥搭线。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在一些网络招嫖案中,犯罪嫌疑人还进行了众多卖淫人员的招募、雇佣,并提供卖淫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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